为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秩序,强化零售许可证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、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我局现就拟收回涉及酒类经营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依据与范围
依据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,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不再具备法定经营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,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、进行整顿,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。
经核查,部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(名单附后),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烟草制品零售,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,存在超出许可范围、主营或兼营酒类批发或零售业务,且未能符合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,或存在其他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法定条件的情形。
二、处理决定
我局拟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,依法作出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。相关持证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,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,或陈述、申辩理由不成立的,我局将依法履行程序,收回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。
三、相关要求
四、联系方式
地址:[请填写具体地址]
部门:专卖监督管理科
电话:[请填写联系电话]
特此公告。
[主管烟草专卖局名称及印章]
[年]月[日]
附件:拟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名单(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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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4 04:49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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